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你了解多少?
答: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其中“經營異常”是指企業未依法履行義務,處于非正常的經營狀態。
二、為什么要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答: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是為了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實現“嚴管”的基礎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是具體的信用約束措施。企業信息公示是基礎,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將會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 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什么后果?
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政府部門將會實行以下六項約束機制:
1.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情況,利用社會化監督,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4.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5.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6.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