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54號令《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二、公示主體
每年12月31日前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內資非法人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三、公示時間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企業應當自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年度報告公示內容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五、即時信息公示內容
以下信息自企業登記、變更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企業應當通過“江西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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