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冠省名內資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贛工商企字[2006]14號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申請冠省名內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登記管轄權限規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省局決定自今年4月1日起調整對申請冠省名企業登記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投資人申請冠省名名稱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辦理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然人投資申辦一人有限公司的,不辦理冠省名登記。
2、企業名稱必須符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二、投資人通過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冠省名的,必須由所在地工商局填寫《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變更)傳真申請表》(表格必須打印),并簽署意見向省局提出申請,我局將在收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凡表格填寫不清的,我局將不予核準和答復。
三、已核準未完成企業登記的名稱,投資人發生變化的,除特別原因外,半年內一般不予更改投資人,以預防惡意搶注名稱行為。
四、各級登記機關在登記冠省名企業時,要嚴格按照省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內容進行登記。凡注冊資本金未達到本通知書第一條第一項要求的,不得登記。
五、對已辦理登記的冠省名企業,各級登記機關要繼續按照省局《關于清理冠省名企業名稱數據庫的通知》(贛工商企字[2006]11號)要求,及時予以報送。
六、省局以前所發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本通知抵觸的,同時失效。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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