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寧波的“地標”,三江口的各種風景照片隨處可見。然而,最近甬上幾家單位卻因為使用了同一張三江口的照片而被告上了法庭。
其實,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這樣的圖片侵權案件并不鮮見。剛剛過去的一個月,僅海曙法院就受理了4起圖片侵權案件。在鄞州法院去年受理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中,也有8起類似糾紛。
法官提醒:從甬上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來看,被告敗訴率幾乎為100%,大家在使用圖片時,一定要守法,防止官司找上門。
網上“無主”圖片可隨意使用?
為美化環境,鄞奉路上某建筑工地筑起了圍墻,并刷上了美麗的噴繪圖案。圖案的模板,來源于網上圖片。不料,最近該施工方卻因圖片侵權被告上了法庭。
“許多人在使用圖片時,為圖方便習慣上網尋找‘免費’素材。殊不知,這種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權。”海曙法院法官介紹,這其實也反映了當前一個極其普遍的現象,即不少市民、單位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舊淡薄,“許多被告接到法院傳票時還很納悶,圖片網絡上到處可見,誰都可以復制過來使用,難道這也構成侵權?”
法官解釋,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除了因個人學習、時事報道、科學研究等十二種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因此,提醒大家在使用圖片時一定要注意,免費網站免費下載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無法得知著作權人、不具有侵權故意都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
加工改造后也算侵權?
寧橫路某立交橋下,有一張大型廣告。廣告背景,是一張風景圖片。一個多月前,寧波兩家公司因這張圖片被告上了法庭。原告稱該風景圖片系自己拍攝,對方未經自己允許擅自使用,并對圖片進行修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署名權、修改權等多項權利。
在甬上法院受理的圖片侵權案件中,類似這樣涉嫌對作品進行改造的現象并不少見。
“一些人可能覺得對原作品進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權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鄞州法院法官解釋,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的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改編權、發行權等多項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權人的圖片,同樣構成侵權。
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少單位或個人“莫名”坐上被告席,多是由于被委托的廣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有一些廣告公司為圖省事,往往信手找來一張圖片,再進行改造就出籠了。“因此,提醒大家在委托設計公司制作時,可以讓對方提供作品的合法來源,比如是否有經合法的授權等。”
出于非盈利目的能否免責?
在海曙法院近期受理的4起圖片侵權案件中,有兩起的被告都是機關行政單位。被訴的理由一個是因為在某噴繪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權人的圖片,一個是因為在其官方網頁上使用了著作權人的圖片。
接到法院傳票,兩家單位都辯稱:出于非盈利目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12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情形,其中有一種情形就是“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很明顯兩起案件中的被告,都不屬于在執行公務的合理范圍內,因此并不能以‘非盈利目的’來推卸其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
“其實,避免圖片侵權糾紛的發生,最好就是使用著作權人明確的作品,在其授權后合理使用。”法官提醒,同時,對著作權人而言,在發布作品的時候,不妨用添加水印等方式標明著作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